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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物品未保价 快递公司是否赔偿

 [日期:2012-01-24]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5[字体: ] 
核心提示:详情单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特别在车音公司对自己寄送的具体物品及其价值明知的情况下,更应对快递详情单的格式条款和注意事项持谨慎和积极的态度。当然,车音公司与中通公司之间邮寄服务合同依法成立,现系争物品丢失,中通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寄送的物品并未保价,因此法院判令中通公司向车音公司赔偿1万元,对车音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0年11月19日,车音公司委托中通速递徐汇中部公司速递七个快递件,徐汇中部公司的业务员任某办理了该业务。其中一份寄到杭州的快递,内件说明记载为“配件”。件数、重量、资费、保价费均为空白。

     两天后,杭州收件人向车音公司表示未收到快件。车音公司便向中通公司杭州天目山服务点查询,经查询后确认这份快件丢失。车音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丢失的快递件为20台苹果iphone4手机,价值13万元。由于多次与中通公司交涉未果,车音公司把中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13万元并支付公证费2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音公司与中通公司之间已是第二次发生邮寄服务合同关系,且两次寄送物品均为“配件”,车音公司应对中通公司办理业务所制作的快递详情单有所熟悉和了解。详情单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特别在车音公司对自己寄送的具体物品及其价值明知的情况下,更应对快递详情单的格式条款和注意事项持谨慎和积极的态度。当然,车音公司与中通公司之间邮寄服务合同依法成立,现系争物品丢失,中通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寄送的物品并未保价,因此法院判令中通公司向车音公司赔偿1万元,对车音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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