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法院审理认为,在原告的团购过程及后期履行过程中,二被告并不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因此原告主张二被告承担欺诈的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
2010年11月1日,被告某团购网站一条“55元抢购全国连锁豪华超大型量贩式KTV天津店万元5重大礼包”的团购信息。具体包括专用会员卡等五项内容。原告郭某于当日团购成功。11月17日,被告网站再次发布团购信息,该团购信息仅针对于11月1日后团购成功的消费者,团购具体内容与此前的内容相比有所变更。
郭某认为,这一变更使其所购买的服务发生了实质性缩水,并已不具备原有的价值。为此,郭某以欺诈为由将天津某娱乐公司和团购网站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支付其赔偿金110元。
法庭上,被告网站提出,其在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后,团购人数达到3000多人,被告娱乐有限公司考虑其接待能力难以承受,因此找到网站要求调整。2010年11月,两家公司重新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将信息在网站上予以公布,并通知所有团购者。同时于当月18日召开了见面会,作出了具体解释。因此公司没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不构成欺诈。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团购券于2010年11月20日开始兑换。现原告所支付的55元仍存于被告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术公司处。该团购活动至结束时,已团购成功用户约3600余人。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术公司在发布第二次团购信息后,已通知原告可以选择退款或变更团购内容。
庭审中,法院向原告释明,其有权向二被告主张违约责任,但原告明确表示要求二被告承担欺诈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在原告的团购过程及后期履行过程中,二被告并不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因此原告主张二被告承担欺诈的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