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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医疗过错鉴定 要求医院赔偿是否支持

 [日期:2012-01-24]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3[字体: ] 
核心提示:黄山市某医院依法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已尽到了举证责任,且已告知罗女士病情和医疗风险,并经其签字同意,现罗女士拒绝鉴定,又无证据证明其疾病的治疗有替代治疗方案,也无证据证明医院侵犯其知情权和选择权,故判决驳回罗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9年5月29日,罗女士被旌德县某医院诊断患子宫附件炎。同年6月8日,罗女士前往黄山市某医院求诊,被诊断为子宫腺肌瘤,并于6月8日至10日分别在《医院常规医疗同意书》、《妇科腔镜手术知情同意书》、《麻醉和/或镇静麻醉知情同意书》上签名。6月10日,黄山市某医院即为罗女士行全子宫切除术。6月16日,罗女士出院,共支付医疗费用7026.25元。后经多方咨询,罗女士得知其所患仅系宫颈纳氏囊肿,并非子宫肌瘤,根本无手术的必要。便认为黄山市某医院对其进行的手术,损害了自己的利益,造成了无恢复性的终生残害,认定医院存在误诊,且损害了自己的医疗知情权及选择权,构成违约及侵权,要求该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4530.6元。黄山市某医院应诉后,依法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但罗女士予以拒绝。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罗女士以黄山市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且未告知其病情及替代治疗方案,侵犯了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由要求赔偿,黄山市某医院依法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已尽到了举证责任,且已告知罗女士病情和医疗风险,并经其签字同意,现罗女士拒绝鉴定,又无证据证明其疾病的治疗有替代治疗方案,也无证据证明医院侵犯其知情权和选择权,故判决驳回罗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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