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本案中,陈某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致延庆某村村民的房屋受损,陈某支付了赔偿款,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陈某保险金2000元。
2009年7月,陈某在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重型专项作业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间自2009年7月起至2010年7月止。2010年4月23日10时30分许,在延庆县某村,陈某雇佣的司机驾驶被保险车辆在施工过程中侧翻,致使该村村民房屋受损。后经法院调解,由陈某赔偿受损村民经济损失1.26万元。随后陈某到保险公司理赔未果,故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有效成立的合同对缔约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中,陈某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致延庆某村村民的房屋受损,陈某支付了赔偿款,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陈某保险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