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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务中的《婚姻法》应用

 [日期:2012-01-1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9[字体: ] 
核心提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注:债务为双方的,夫妻双方签字认可)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注:债务为双方的,夫妻双方签字认可)
      最高院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43条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注:夫妻一方负债,视同双方共同负债)
    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24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注:个人借贷用途注明:家庭生活等)
      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第89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注:设立共有财产抵押要共有人同意)
       第108条 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与债权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确定保证人对主债务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虽未单独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但在主合同中写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并由保证人签名盖章的,视为书面保证合同成立。

     公民间的口头保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也视为保证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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