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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银行转账却拿不出发货证据怎么办

 [日期:2012-01-13]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3[字体: ] 
核心提示:半年后,科纳公司要求叶女士开具发票。因为叶女士从事个体红酒批发,一时开不出发票,便与科纳公司协商,可否过段时间再开发票,当时该公司并未明确表示反对。孰料才一个星期的时间,科纳公司已将叶女士侄子戚某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2011初,左法官收到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科纳公司状告戚某收到公司给付的红酒款后并未发货,要求戚某返还红酒款12500元或立即交付相应的红酒。该公司提供7张银行的转账单,证明科纳公司曾经分7次向戚某的账户内打款的事实。
  开庭传票发出后,来应诉的并非戚某本人,而是戚某的姨妈叶女士。叶女士到庭后称,收到法院的传票后她觉得非常诧异。据叶女士介绍,2010年上半年,科纳公司找到做红酒批发生意的自己,称科纳公司的一个客户、上海南京路上某酒吧需要一批平价红酒,希望叶女士可以供应。生意找上门,叶女士当然非常开心,她一口答应。科纳公司又提出为了做账方便,要求叶女士提供一个工商银行的账户,公司会将红酒款打入叶女士指定的账户。叶女士也没多想,由于自己没有工商银行的账户,就将外甥戚某的工商银汉账户号码提供给科纳公司。之后,叶女士根据科纳公司的要求,将7批红酒送至南京路某酒吧。
  半年后,科纳公司要求叶女士开具发票。因为叶女士从事个体红酒批发,一时开不出发票,便与科纳公司协商,可否过段时间再开发票,当时该公司并未明确表示反对。孰料才一个星期的时间,科纳公司已将叶女士侄子戚某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听了叶女士的介绍,法院依职权追加叶女士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当左法官询问叶女士对自己陈述的事实是否有证据提供时,叶女士懵了——个体批发红酒这么多年,一直是一手交酒、一手交钱,从未注意保留过证据。这次与科纳公司交易,也是科纳公司先将钱打入戚某的账户,自己才将红酒送出去的。钱都收到了,叶女士送酒时也没有要求对方签收。讲到证据,她还真的拿不出。法院审理案件是要看证据的,仅凭叶女士口头陈述,法院无法采纳她的意见。
  左法官注意到,原告科纳公司分七次向戚某的账户打款,每次均有零有整,且科纳公司戚某账户打款后,若没有收到红酒,仍继续打款,不符常理。但仅凭这点“不符常理”是无法定案的。这时,叶女士突然想起科纳公司的业务员小孙曾经给自己发过短信,要求开出已售红酒的发票,便马上将存在手机里的短信在法庭上出示。科纳公司认可小孙是自己公司的业务员,亦认可短信内容的真实性,但坚持认为自己没有收到红酒,要求叶女士按责任比例分摊已经支付的货款。左法官要求科纳公司提供货款的详细财务记账情况,科纳公司拒绝。
  最后,上海杨浦法院做出判决,认为科纳公司与叶女士、买卖合同纠纷之间的争议焦点在于货物是否已经交付。科纳公司的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根据叶女士的抗辩,货物款项为即时结清,在一般交易过程中,个人之间发生的即时买卖行为,不要求对方签收的情况很常见。科纳公司在不能收到货物的情况下,于三个月内,分7次将数额不等的款项汇入叶女士指定的账户,显然不合常理。另外,事过半年之后,科纳公司的业务员又发短信给叶女士,要求开具12500元的红酒销售发票,按财务记账的一般操作流程,应当视为提示结算的行为,即认可叶女士已经交货。此外,法院要求科纳公司提供该笔账款的详细财务记账情况,遭科纳公司拒绝。综合以上情况,法院确认叶女士已经交付货物的抗辩成立,未支持科纳公司的诉讼请求。
  左法官提醒大家,传统的以货易货或钱货两讫的交易中,由于交易实时完成,交易双方均不会保留交易的凭据,在双方均为善意交易对象的情况下,亦不会产生纠纷。但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即使是传统的以货易货或钱货两讫的交易,为了节省交易时间或节约交易成本,越来越多的交易双方当事人采取快递上门送货、银行账户转账还款等辅助手段帮助交易的完成,往往造成一方留存交易凭据,而相对方却未必保留证据的情况。如果保留凭据的一方试图获得不当利益,未保留凭据方将陷入举证困难的窘境。左法官说,要求大家在交易中留存凭据可能是老生常谈,但在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情况表明,还有很多人因怕麻烦或固守交易传统,不愿或未能保留交易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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